英语视听 CET大学英语四六级 雅思托福 博客 法语 日语 德语 博客英语周报 出国留学 英语培训 外语品牌 社区
 
 
 | 首页 | 听遍世界 | 英语电台 | VOA慢速英语 | VOA标准英语 | 听力教程 | 英语考试 | 教学英语 | 动画英语 | 英语资源 | 实用英语 | 英文歌曲 | 博客百科 | 
页面导航: 博客英语网 >> 英语资源 >> 文化视窗 >> 英语国家概况 >> 美国 >> 文章正文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Laws
    Updating Time:2006-12-12 23:29:59

      美 国 的 最 高 法 律 是 宪 法Constitution, 第 一 部 美 国 宪 法 于1787年5月 在 费 城 诞 生, 宪 法 的 原 则 是: 自 由、 平 等、 公 正。

      宪 法 规 定 政 府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三 权 分 立, 即 国 会 是 立 法 机 构, 由 参 众 两 院 组 成, 一 切 法 律 的 制 定, 必 须 通 过 国 会 的 批 准。 白 宫 是 执 法 机 构, 最 高 行 政 首 长 是 总 统, 由 人 民 选 举。 最 高 法 院 是 解 释 法 律 的 机 构, 由 九 名 大 法 官 组 成。 三 个 机 构 相 互 独 立, 起 到 了 监 督 和 平 衡 的 作 用 . 以 保 卫 美 国 的 立 国 精 神。

      进 入 美 国美 国 法 律 涵尽生 活 的 各 方 面, 现 仅 就 移 民、 入 籍、 和 非 移 民 签 证 等 法 律 作 一 概 要 的 介 绍 .凡 是 要 到 美 国 观 光、 应 聘、 或 留 学 者 都 得 经 过 美 国 政 府 的 许 可, 并 取 得 当 地 美 国 领 事 馆 的 签 证。

      入 境 签 证 分 两 大 类:

      ① 允 许 永 久 居 留 的 移 民 签 证。

      ② 仅 供 临 时 停 留 或 过 境 的 非 移 民 签 证。

      第 一 类: 永 久 居 留 的 移 民 签 证合 法 入 境 美 国 的 移 民 签 证, 经 核 准 后, 可 取 得 外 国 侨 民 证, 即 一 般 所 谓 的 绿 卡。

      持 有 绿 卡 者 可 以 在 美 国 永 久 居 留。 在 未 归 化 前, 除 了 不 被 赋 予 选 举 与 被 选 举 及 担 任 公 职 的 权 利 外, 几 乎 与 美 国 公 民 平 等, 不 受 限 制。

      受 配 额 限 制 之 移 民 签 证 的 种 类 与 优 先 顺 序美 国 现 行 的 移 民 法 规, 没 有 人 种 与 国 家 的 差 别 待 遇, 除 了 美 国 公 民 之 近 亲 与 移 民 法 第 一 ○ 一 条 中 的 特 殊 移 民 的 签 证 没 有 名 额 限 制 外, 全 世 界 每 年 有 廿 七 万 人 可 以 拿 到 美 国 的 移 民 签 证 东 半 球 不 得 超 过 十 七 万 人, 西 半 球 不 得 超 过 十 二 万 人)。 美 国 政 府 为 了 公 平 起 见, 规 定 每 一 独 立 国 家 每 年 之 移 民 配 额 不 得 超 过 二 万 人, 任 何 殖 民 地 或 外 国 之 附 属 地 区 除 了 特 殊 移 民 外 , 其 移 民 配 额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六 百 人, 同 时 新 移 民 法 第 二 ○ 二 条 规 定 每 一 个 国 家 所 得 之 二 万 移 民 配 额, 应 按 如 下 比 例 分 配:第 一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20%, 其 签 证 对 象 为 美 国 公 民 的 未 婚 子 女(指 年 龄 超 过 廿 岁 者) , 未 用 完 之 数 额 转 配 给 第 二 优 先 申 请 人。

      第 二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20%, 其 签 证 对 象 为 拥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者 的 配 偶 及 未 婚 子 女。

      第 三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10%, 其 签 证 对 象 为 专 门 职 业 人 才 或 科 学、 艺 术 上 特 殊 能 力、 将 使 美 国 的 经 济、 文 化 与 福 利 能 有 广 大 受 益 者。

      第 四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10%, 可 享 用 前 三 项 优 先 未 用 完 之 配 额, 其 对 象 为 美 国 公 民 的 已 婚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与 子 女。

      第 五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24%, 并 可 享 用 前 四 项 优 先 未 用 完 的 配 额, 其 对 象 为 年 满 廿 一 岁 之 美 国 公 民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与 子 女。

      第 六 优 先: 不 超 过 总 额 的10%, 其 对 象 为 美 国 短 缺 之 特 殊 职 业 技 工(须 经 美 国 劳 工 局 认 可 )。

      第 七 优 先: 不 得 超 过 总 额 的6%, 其 对 象 为 因 种 族、 宗 教 以 及 政 见 之 不 同 遭 受 到 压 迫 或 有 被 迫 害 之 虞 而 逃 难 他 国 的 难 民, 或 者 因 逃 避 天 灾 地 变, 无 法 回 原 居 地 生 活 者。

      除 了 七 种 优 先 配 额 移 民 签 证 外, 还 有 一 种 非 优 先 配 额 移 民 签 证, 可 享 用 以 上 七 种 优 先 签 证 未 用 之 配 额, 凡 符 合 移 民 申 请 条 件 者 可 登 记 排 队 等 候。 近 年 来 由 于 前 七 种 优 先 签 证 的 配 额 不 敷 使 用, 此 类 移 民 签 证 一 直 处 无 配 额 状 态。

      不 受 配 额 限 制 的 移 民 签 证除 上 节 的 配 额 限 制 移 民 签 证 外, 美 国 尚 有 很 多 种 不 受 配 额 人 数 限 制 的 移 民 签 证, 符 合 下 列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只 要 美 国 移 民 局 或海 外 领 事 官 员 提 出 请 求, 经 认 可 就 能 拿 到 签 证。

      (1)美 国 公 民 的 配 偶。

      (2)二 十 一 岁 以 上 之 美 国 公 民 的 父 母。

      (3)婚 姻 关 系 嫁 予 外 国 人 而 丧 失 其 原 来 之 美 国 籍 的 妇 女。

      (4)二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, 因 在 美 国 的 同 盟 国 服 役 而 丧 失 其 原 有 美 国 籍 者。

      (5)美 国 政 府 认 可 之 宗 教 的 牧 师 或 僧 侣。

      (6)在 美 国 出 生 年 满 廿 岁 者。

      第 二 类: 临 时 停 留 或 过 境 的 非 移 民 签 证通 常 由 美 国 领 事 馆 签 发 签 证, 期 限 视 个 人 的 条 件, 由 三 个 月 到 四 年 不 等, 不 过, 这 限 期 是 指 该 签 证 本 身 的 有 效 期 限, 并 不 意 味 你 将 被 允 许 在 美 国 停 留 期 限, 例 如 拿 到 四 年 的 签 证, 仅 表 示 你 在 四 年 内 可 凭 该 签 证 出 入 美 国 国 境, 至 于 停 留 期, 则 由 入 境 机场 的 移 民 局 官 员 视 个 人 来 美 国 的 目 的 予 以 核 定。 该 期 限 另 外 注 明 在 一 张 叫 做194的 表 格 上, 一 般 的 观 光 期 限 是 一 个 星 期 到 六 个 月。 留 学 生 或 多 国 公 司 之海 外 业 务 员 的 期 限 是 一 年。 在 该 允 许 期 限 到 期 前 两 周 , 如 果 有 延 期 的 需 要 时, 可 以 提 出 理 由 向 停 留 所 在 地 的 移 民 局 提 出 延 期 申 请。 留 学 生 或海 外 业 务 的 延 期 申 请 必 需 附 上 学 校 或 者 公 司 证 明 文 件, 每 次 申 请 费 用 是 $10, 申 请 次 数 不 拘。

      A1A2A3外 交 及 公 务 人 员 签 证A1 发 给 外 国 政 府 的 高 级 官 员, 包 括 大 使、 部 长、 外 交 官 员 或 领 事 馆 官 员, 以 及 其 家 属。

      A2 发 给 职 位 较 低 的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或 职 员 以 及 他 的 家 属。

      A3 发 给 外 国 政 府 官 员(持A1,A2者)的 私 人 员 工 及 其 家 属。

      B1B2商 务、 观 光 或 探 亲 签 证B1是 短 期 的 商 务 访 客、B2是 短 期 的 观 光 客 及 探 亲 者, 持 这 两 种 答 证 者, 绝 对 不 允 许 在 美 国 境 内 就 业 工 作。

      C1C2C3过 境 旅 客 签 证C1 发 给 计 划 过 境 美 国 到 其 他 国 家 的 旅 客, 即 这 种 旅 客 只 是 通 过 美 国 并 没 有 停 留 的 打 算。

      C2 发 给 过 境 前 往 联 合 国 总 部 的 人。

      C3 发 给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及 其 家 人, 或 私 人 雇 员 过 境 美 国 之 用。

      D 航 务 人 员 签 证D类 签 证 是 发 给 飞 往 美 国 之 国 际 航 线 的 机 员, 或 船 公 司 的 船 员。 原 则 上 持 用 这 类 签 证 者, 不 准 在 美 国 从 事 商 务、 观 光 或 探 亲 等 活 动。

      这 类 签 证 通 常 是 由 美 国 政 府 认 可 之 航 空 公 司, 或 船 公 司 代 其 职 员 提 出 申 请。

      E1E2条 约 商 人 与 条 约 投 资 人 签 证E1 发 给“ 条 约 商 人”, 即 由 外 国 公 司 派 到 其 美 国 分 公 司 或 办 公 处 之 职 员 的 签 证。

      E2 发 给“ 条 约 投 资 人”, 即 一 般 所 谓 的 商 业 投 资 签 证。

      这 里 所 谓 的 条 约, 是 指 美 国 政 府 与 外 国 政 府 之 间 所 订 的 通 商 条 约, 因 此E1,E2的 申 请 人 的 国 家 必 须 与 美 国 订 有 通 商 条 约。

      F1F2留 学 生 及 其 配 偶 与 年 幼 子 女 签 证F1 发 给 外 国 留 学 生。

      F2 发 给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配 偶 及 其 年 幼 子 女。

      G1G2G3G4G5国 际 组 织 员 工 及 其 眷 属 签 证G 类 签 证, 是 发 给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的 官 员 或 雇 员, 另 外 外 国 政 府 委 派 到 这 些 组 织 的 代 表 及 其 眷 属 或 私 人 雇 员 也 包 括 在 这 一 类。

      美 国 政 府 批 准 的 此 类 国 际 组 织 有 联 合 国 总 部, 联 合 国 文 化 教 育 与 科 学 组 织。 世 界 卫 生 组 织、 国 际 劳 工 组 织、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会、 世 界 气 象 组 织、 国 际 原 子 能 协 会、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等 三 十 余 个 组 织。

      H1H2H3短 期 工 作 人 员 签 证H 类 答 证 是 准 许 在 美 国 从 事 短 期 工 作 的 签 证。

      H1 发 给 具 有 特 殊 技 能 的 短 期 工 作 者, 如 艺 术 家、 技 术 家、 演 艺 人 员、 学 者、 厨 师 等。

      H2 发 给 前 往 美 国 从 事 季 节 性 劳 动 的 工 人, 申 请 虽 不 须 具 有 卓 越 的 能 力, 但 必 须 由 雇 主 向 劳 工 局 取 得 证 明、 证 实 无 法 请 到 美 国 公 民 担 任 这 类 工 作, 不 致 危 害 到 美 国 劳 工 的 工 作 与 薪 资。

      H3 发 给 前 往 美 国 接 受 技 能 训 练 的 实 习 生。

      K1K2美 国 公 民 的 未 婚 夫 或 妻 及 其 子 女 的 签 证K1 发 给 美 国 公 民 的 未 婚 夫 或 妻。

      K2 发 给 取 得K1签 证 的 未 成 年 子 女、(申 请 时 须 出 示 其 与K1签 证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证 明)。

      L1L2跨 国 企 业 之 职 员 及 其 眷 属 签 证L1 发 给 外 国 之 跨 国 企 业 派 驻 在 美 国 的 职 员。 申 请 时 需 由 公 司 提 出 请 求, 取 得L1签 证 者 之 配 偶 与 子 女 可 同 时 取 得L2签 证。

      归 化 入 籍美 国 依 宪 法 条 款 授 权 国 会, 制 定 移 民 归 化 法 律、 移 民 局 负 责 审 查 与 推 荐, 而 最 后 归 化 权 的 核 准 与 否 则 操 在 法 院 手 中。

      未 成 年 的 合 格 申 请 人, 可 经 由 其 父 母 的 行 动 而 并 入 归 化 程 序, 与 美 国 人 结 婚 的 外 国 人, 如 其 子 女 年 龄 在16岁 以 下, 而 又 有 美 国 永 居 权 时, 当 其 父 或 母 归 化 时, 子 女 即 自 动 获 得 美 国 公 民 权。 又 如 果 父 母 均 为 外 国 籍 时, 父 母 之 任 何 一 方 归 化 成 美 国 公 民 时,16岁 以 下 的 子 女 也 同 时 取 得 公 民 权。16岁 以 上 已 获 永 居 权 者 的 子 女 必 须 等 到18岁, 再 自 行 提 出 归 化 申 请。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归 化 入 籍。

      1 申 请 人 必 须 年 满18岁。

      2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获 准 在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者。

      3 申 请 人 已 在 美 国 连 续 居 留 五 年(如 为 美 国 公 民 的 配 偶、 则 可 以 在 与 该 公 民 结 婚 三 年 后, 申 请 入 籍), 而 且 五 年 内 至 少 有 一 半 时 间 实 际 住 在 美 境 内。

      4 申 请 人 在 连 续 住 满 五 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, 要 住 在 递 申 请 书 之 州 内。

      5 申 请 人 需 了 解 简 单 的 英 文 字 句, 并 能 读、 写 英 文 短 句。

      6 申 请 人 需 认 识 美 国 历 史 与 政 治 制 度, 并 且 坚 信 美 国 的 宪 法 原 则。

      7 申 请 人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品 格。

     
    © 2008 www.EnSalon.com  All Rights Reserved.

    关于我们 | 网站地图 | 招聘启事 | 管理团队 | 网站广告 | 合作媒体
    博客英语网工作组 版权所有 媒体关注 | 联系我们